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 羅沙 劉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鏈條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據悉,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后續的銷贓環節。司法解釋對此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此外,司法解釋調整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以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記者同時了解到,目前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群,不宜將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案件與涉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野生動物的案件同等對待。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則。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二是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據悉,“兩高”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有力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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