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寶勤)1月2日,省市場監管局、省發改委聯合出臺《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以上哄抬價格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切實維護我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哄抬防疫物資、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始終零容忍,始終堅持露頭就打,通過堅決嚴格執法,切實有效地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共明確了4種哄抬價格的情形:一是《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二是商品進貨成本沒有變化,超過12月22日前實際進銷差價率的銷售行為;三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四是12月22日前未發生實際銷售、或者22日前無法查證實際交易情況以及無原價參照的商品,進銷差價率超過35%對外銷售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商品銷售單價低于1.5元的,一般不認定哄抬價格。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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