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協委員 高海軍
近年來,企業、個人的房屋因為債務糾紛形成訴訟,被法院查封、拍賣,簡稱“法拍房”。在拍賣過程中,相當一部分房屋在物業公司長期欠賬,包括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燃氣費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法拍房”成交后,應繳納各項稅費,但這些稅費的繳納法院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有的法院《拍賣公告》規定:拍賣成交時,成交價不包含過戶時雙方的一切稅、費、應補地價、土地使用費等。
為此建議:
一、“法拍房”所欠的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燃氣費等費用,應明確由被執行人也就是原房主承擔,或人民法院優先從拍賣所得款中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家征收的稅款在執行過程中應優先從拍賣、變賣財產的收入中扣除。因此,建議執行程序中產生的稅款由被執行人承擔。
三、出臺規定或司法解釋,明確被執行人和買受人的責權劃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但該條規定不夠系統、明確,導致執行起來概念模糊、界定困難。
四、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拍賣款后,一周內出具裁定書并向房屋管理部門送達解封的全部手續,讓買受人早日辦理房產手續、早日收房。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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