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公安局聯合發布公告,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西安市將對違法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核查懲治,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的社會保險金。
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區服務組織應在30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尚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30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30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3個月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60日內向負責支付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正在領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死亡后,用人單位應在其死亡的當月向負責支付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因未及時報告導致多領、冒領或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領取人應予以退回。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刑罰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服刑情況,并退回服刑期間違法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因未及時報告導致多領、冒領或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領取人應予以退回。
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法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自出現應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動足額退回。經責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白圩瓏)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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