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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

2021-04-24 07:48:57  來源:人民網  


[摘要](200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2年1月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1年3月31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原標題:陜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五十三號

  《陜西省秦始皇陵保護條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秦始皇陵保護,確保秦始皇陵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協調性,發掘傳播其歷史、藝術、科學、文化和社會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和旅游開發、參觀游覽、生產生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秦始皇陵,是指國務院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位于西安市臨潼區行政區域內的秦始皇陵及其附屬遺存。

  第三條 秦始皇陵保護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文物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并重,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系。

  第四條 鼓勵支持秦始皇陵文物考古和文化研究,詮釋、展示、傳播歷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傳承中華文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秦始皇陵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協調解決秦始皇陵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臨潼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劃分負責秦始皇陵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周邊環境管控、異地搬遷、旅游發展等有關工作。

  秦始皇陵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與秦始皇陵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秦始皇陵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西安市、臨潼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劃分,依法承擔秦始皇陵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文化和旅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林業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秦始皇陵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負責秦始皇陵文物保護的具體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秦始皇陵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承擔秦始皇陵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三)組織秦始皇陵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四)開展有關展示利用、學術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合作;

  (五)對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內實施的有關建設規劃、項目提出意見;

  (六)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編制并組織實施安全保護應急預案;

  (七)其他與秦始皇陵文物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秦始皇陵的保護、管理經費和維護、建設資金,應當納入省、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秦始皇陵的門票和其他事業性收入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以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秦始皇陵的保護。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贈的財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始皇陵的義務,對損害、破壞秦始皇陵以及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阻止、舉報。

  第十一條 省、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秦始皇陵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秦始皇陵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秦始皇陵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要求,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驪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三條 根據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工作需要,保護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布;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布。

  劃定秦始皇陵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的遺產區和緩沖區相銜接,并注重秦始皇陵周邊環境的保護與協調。

  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需要變更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報批公布。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第十六條 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內的下列文物以及秦始皇陵的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封土和地宮;

  (二)內城、外城及相關遺址,包括內外城垣、寢殿、便殿、道路、園寺吏舍、門闕等相關遺址;

  (三)陪葬坑,包括兵馬俑坑、石鎧甲坑、銅車馬坑、馬廄坑、百戲俑坑、珍禽異獸坑、御府儲藏坑等秦始皇陵陪葬坑;

  (四)陪葬墓、修陵人墓地;

  (五)陵園附屬設施,包括防洪堤遺址、魚池遺址、石料加工場遺址、麗邑遺址等;

  (六)陶俑、青銅器、玉器、金屬器、陶器等各類遺物;

  (七)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文物。

  第十七條 秦始皇陵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損壞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標志和界碑的;

  (二)在設置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進行拍攝活動的;

  (三)設置影響秦始皇陵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的戶外廣告和其他構筑物的;

  (四)修建與秦始皇陵有關的人造景觀、景點的;

  (五)違法排放污水,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的;

  (六)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七)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秦始皇陵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九條 秦始皇陵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破壞歷史風貌建設工程的;

  (二)建設污染秦始皇陵及其周邊環境設施的;

  (三)修建、仿造歪曲歷史、損害秦始皇陵真實性的人造景觀、景點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秦始皇陵安全及其周邊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秦始皇陵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筑物、構筑物,其風格、色調、高度、密度以及建設項目的性質應當符合秦始皇陵保護規劃要求,與秦始皇陵的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

  在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文物影響評估,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批準。

  第二十一條 危害秦始皇陵文物安全、損害秦始皇陵真實性、破壞秦始皇陵歷史風貌和對周邊自然環境有嚴重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秦始皇陵出土的文物。

  館藏文物的保護修復、調撥、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按照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秦始皇陵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并建立日志記錄檔案,長期保存。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秦始皇陵的展示利用應當堅持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存、延續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價值。

  第二十五條 除因特殊保護外,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展示秦始皇陵發掘出土的文物。

  鼓勵支持采用現代科技、信息技術等創新文物展示方式,增強互動性和體驗性,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二十六條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加強秦始皇陵保護的科學研究,開展對外交流和技術合作等活動,提升秦始皇陵的影響力。

  第二十七條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和安全的需要,科學核定游客最大承載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預案,確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二十八條 臨潼區人民政府、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或者聘請文物保護員,協助開展秦始皇陵保護工作,并給予經費支持。

  臨潼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與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或者文物保護員簽訂管護協議,落實管護責任,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或者文物保護員開展保護工作予以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在秦始皇陵保護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等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秦始皇陵保護范圍內的文物安全巡查由秦始皇陵保護機構負責,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文物安全巡查由臨潼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置。

  第三十一條 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依法查獲、沒收的與秦始皇陵有關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三十二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臨潼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臨潼區文物、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違法行為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臨潼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工程,對秦始皇陵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造成破壞的,由臨潼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由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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