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產后,員工能否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真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這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包括口罩,目前法律還無明確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但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并非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因此,員工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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