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批案例都是戰“疫”期間特別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其中涉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物資用品案件數量較多。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介紹指出,從各地辦理案件看,這類案件涉案物品集中于緊缺的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劑、酒精等,不法分子行為惡劣、危害大,有的把二三層紗布縫制在一起冒充一次性醫用口罩,有的出售過期十年且發霉變質的口罩,有的把劣質消毒液賣給政府防疫指揮部。
售賣冒牌“84”消毒液,涉湖北多地防疫指揮部
案情顯示,2020年1月25日,楊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見孝感地區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托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運至孝感。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衛藍”牌84消毒液的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用微信掃描商標上的二維碼時,掃不出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
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某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另一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于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并被扣押。
經鑒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106的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孝感市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了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
出售6萬只過期醫用口罩,檢察機關變更罪名起訴
除了賣消毒液,還有人通過賣過期口罩牟利。
案例顯示,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紀某某(健身館經營者)通過網絡聯系到某旅游用品廠(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以0.5元一只的價格購買了9600只在保質期內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并于當日晚銷售完畢。
此后,紀某某看到銷售口罩利潤可觀,明知該廠另有6萬只“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為過期產品,仍以0.1元一只的價格購予以購買并現場結清貨款。為掩蓋口罩已過期的事實,1月30日凌晨,紀某某將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經營的健身游泳館內,將每包口罩的外包裝袋撕開,銷毀標注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合格證。
1月30日至31日,紀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將上述口罩出售給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后,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的性質、功能用途、銷售口罩時的主觀故意等方面強化證據收集,確定了涉案口罩系醫用器械,且銷售時紀某某主觀故意明確,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
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2月24日,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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