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人員擅自外出,不僅與工作人員爭執,還攻擊民警。2月9日,一起涉疫情居家隔離人員妨害公務案開庭,被告人王某某獲刑九個月。
不配合防疫工作,駕車沖卡被拘留;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余名隱瞞病例情況患者被立案偵查;哄抬口罩價格,藥店接到180萬元罰單……日前,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一些違法案例,華商報記者分別采訪了陜西標典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律師劉沛、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姬超凡、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藝臻、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樊東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紅線進行梳理,并權威解讀。
一、違反規定擅自外出 不聽勸導還抓傷民警
律師:按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工作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巡查時,發現居家隔離人員王某某有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的行為,遂對其進行勸導,要求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后舊館派出所社區民警朱某某到場協助開展勸導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擊朱某某,抓傷朱某某臉部、頸部。
當日,王某某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并被刑事拘留。9日,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提起公訴。
湖州市南潯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并依法從重處罰,作出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離人員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妨礙公務案件。
類似的案件我省也有!1月30日,留壩縣婦女田某被查出有外出經歷,并有肺炎、發熱等癥狀。按照縣上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田某作為疑似病例連同家屬一同被送往留壩縣集中隔離點隔離待察。然而,田某拒不配合醫務人員工作,不聽勸阻、不戴口罩、執意離開隔離點,還與執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發生爭吵,抓傷、咬傷警務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田某某已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立案偵查。
陜西標典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律師劉沛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此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造謠、傳謠故意散播虛假疫情信息
律師: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1月26日,通州警方發現,有網民發帖稱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警方于當日將發帖人劉某查獲。經查,劉某未感染病毒,系出于惡作劇心態故意散播虛假疫情信息。目前,劉某已被警方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劉沛說,《意見》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哄抬物價發“國難財”
律師: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2月1日,增城警方聯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了一個涉嫌非法經營口罩案窩點,現場查獲某品牌口罩2350個。該倉庫為劉某租用,其在某電商平臺上經營一間網店,于1月28日至2月1日通過該網店非法經營這些口罩。經進一步偵查,民警掌握了其涉嫌哄抬物價的犯罪事實,隨即將嫌疑人劉某控制。經審查,劉某供述,其趁近期防護口罩供不應求之機,以低買高賣的方式銷售口罩并非法獲利31余萬元。目前,劉某因涉非法經營罪已被刑事拘留。
“《意見》規定,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劉沛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四、制售假口罩
律師: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
2月1日,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安灞橋分局移交一起銷售偽劣產品的案件。羅某從他人手中購買了2萬只假冒“飄安”牌口罩并銷售,涉案價值20余萬元,辦案民警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羅某、李某采取強制措施。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姬超凡認為,如果制售假口罩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制售假口罩者不僅要被處以高額罰金,還將面臨牢獄之災,甚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消費者如果買到假口罩、殘次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并要求商家承擔運輸費用。”姬超凡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除了退貨,消費者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損失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口罩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意見》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五、違反傳染病隔離措施
律師: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原體,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2月8日,山東省禹城市公安局對故意隱瞞居住史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方某松和黃某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某小區居民方某松和妻子黃某二人于1月22日駕車返回禹城探親,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多次面對醫生問診,刻意隱瞞再湖北工作生活經歷的事實,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按照疫情防控規定,有關部門嚴密排查,已對與其密切接觸的25名人員全部集中隔離觀察。
方某松和黃某的行為違反了《刑法》、《傳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松和黃某被隔離收治,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藝臻說,疫情發生期間,若明知自己可能攜帶病毒,同時又放任病情發展,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惡意擴大危害范圍,導致公眾被感染,則涉嫌構成犯罪。
《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其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那么如何認定是否符合“甲類傳染病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條件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這與2003年“非典”一樣,都屬于乙類傳染病,卻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預防和控制。
若患者未按照官方要求,違反管控措施,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有嚴重危險的,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若患者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原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
由此可知,不論是故意傳播疾病,惡意逃離疫區,造成病毒傳播,還是明知自己可能存在傳播風險,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進而危害公眾,都可能按照犯罪處理。
《意見》也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六、暴力傷醫
律師:或構成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罪等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歲),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1月29日上午,家屬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家屬表現情緒激動。當晚9時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期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該院值班醫生高某穿防護服準備進入隔離區時,見家屬情緒激動,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劉某,劉某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后再進行治療。硚口分局警務站接警后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平復情緒。與此同時,高某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到隔離區內護士站找到正在填寫病歷的醫生高某,田某某女兒將高某拉出護士站后,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并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0時15分,硚口分局警務站接到報警后民警趕到該院隔離區依法處置。當日,硚口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柯某某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暴力傷醫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劉沛說,《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七、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
律師: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
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羅江縣人武部的聘用人員王某某,受羅江縣人武部領導指派,負責將縣人武部從綿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取的火腿腸、彩膠布、礦泉水等物資從綿竹押運回縣人武部。押運物資途中,王某某先后將部分物資卸給其女友賴某及其弟,供二人使用,侵吞的救災物資價值人民幣4914元。同年6月7日,德陽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決定批準逮捕王某某。
劉沛說,《意見》規定,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八、泄露涉疫病例信息
律師: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月30日,晉城城區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家人在醫院就診信息被人在網上泄露。白水街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調查核實,于1月31日在市區某小區將違法嫌疑人陳某(女,55歲,城區人)查獲。經查,1月29日,違法嫌疑人陳某通過微信收到其在某醫院上班的兒媳發來一名發熱患者住院信息的圖片,內容包括該患者個人及病歷信息。陳某隨即將圖片轉發微信群,誤導網民以涉疫病例大量轉發,不僅對該患者及家屬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響,還一定程度引發社會恐慌。目前,陳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劉沛說,相關部門、機構根據疫情防控機構,收集、整理公民相關個人信息是正常的管理行為。但對于信息的掌握者,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無論是向特定的人提供,還是采用信息網絡或其他途徑發布上述信息,都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信息的獲取者,如果是采用不法手段獲取甚至竊取上述信息,也將可能構成該罪。
九、非法殺害交易野生動物
律師: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
1月23日,鎮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嚴查嚴打非法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項行動中發現,鎮巴縣商貿城龐大林庫房冰柜中存放野生麂子腿4只、麂子肋條1塊、野雞11只、豬獾3只、野鴨1只、毛冠腿4個,均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經查,該批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當事人2019年12月從萬源市李某處以收抵欠賬的形式收回存放待售。經鎮巴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站鑒定,屬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涉嫌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目前此案正在辦理當中。
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共同發布了《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自公告發布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樊東峰介紹,目前我國法律所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中包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包括大熊貓、金絲猴、東北虎等)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包括天鵝、穿山甲、黑熊、狐貍、江豚等);第二類是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如蝙蝠被收錄在《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第三類則是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
“三有動物”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目前,有1700多種野生動物進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其中,獸類88種,鳥類707種,兩棲類291種,爬行類395種。常見的麻雀、狼、果子貍、刺猬、野豬、野兔、竹鼠、蟾蜍、壁虎等都是“三有”動物,受《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
非法交易、濫捕濫殺、食用野生動物時,不僅會破壞生態系統、傳播病毒、產生疫情,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這些行為將會構成何種罪名?兩高兩部《意見》明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華商報記者 寧軍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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