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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發《意見》:高空拋物不聽勸阻 從重處罰不予緩刑

2019-11-15 08:58:49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摘要]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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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高空拋物量刑尺度

  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故意高空拋物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5種情形依法從重懲治

  多次實施的

  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法律適用上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

  《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

  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

  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堅持有案必立

  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最高法: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最高法出臺16條措施嚴懲故意高空拋物,明確刑事審判中對故意高空拋物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針對侵害人難確定的老問題,最高法強調,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焦點1:故意高空拋物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最高法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在法律適用上明確區分了拋物和墜物行為。

  針對高空拋物行為,《意見》明確刑事審判中,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于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針對高空墜物行為,《意見》提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焦點2: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拋物直接侵權人

  高空拋物案件很多情況下無法確定加害人,“株連式”補償一直爭議不斷。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圍繞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討論中,北京大學教授尹田就表示,該類案件有損害后果、有受害人、有違法行為,但是誰干的不知道,因此因果關系不明,是處理的難點。

  此前,在該類案件中的“株連式”賠償也爭議不斷。此次《意見》要求,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找,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意見》強調,法院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3:物業隱匿、銷毀證據將承擔不利后果

  物業公司是高空拋墜物案件中的關鍵一方。此次《意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意見》強調,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焦點4:建立社會救助基金分擔受害人損害

  因侵害人確定難,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補償。

  《意見》要求,明確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

  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焦點5:發揮行政審判對懲治高空拋物的作用

  《意見》還明確了對行政機關的約束,強調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審判長蔡小雪在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研討會上曾表示,在高空墜物拋物致人死亡的糾紛中,如果涉及到公權力不作為的問題,就可以作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三審稿明確提出:高空拋物墜物損害發生后,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解釋,上述規定意在強調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確定了高空拋物共同賠償的“前置調查程序”,如果有關機關窮盡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補償環節。也就是說,“查不出來,才是民事問題”。 據新京報

  >>律師觀點

  多部門聯動 共同推進落實尤為重要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認為,《意見》專門針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分別從加強源頭治理,有效預防、嚴懲犯罪行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四個方面,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意見》的頒布,充分體現國家將有效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務,全力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以往針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人,主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民事侵權處罰。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意見》將高空拋物、墜物上升到刑法層面,無疑是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的嚴懲及預防。

  趙良善介紹,此《意見》最大亮點是故意高空拋物的,最高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需注意的是,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需具備以下條件:比如主觀上是故意,而不是過失,犯罪動機是為了殺害特定人才高空拋物的,客觀上是高空拋物,而不是墜物。

  同時,此《意見》還規定了故意高空拋物,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的,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處罰較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

  “意見的出臺意義重大,但具體落實執行不能僅靠法院。”趙良善認為,與公安、檢察等多部門的聯動,共同推進落實尤為重要。

  華商報曾多次報道

  呼吁“高空拋物入刑”

  今年4月8日,華商報推出兩個版的報道《高空拋物: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調查了發生在西安多個小區的高空拋物現象,并對高空拋物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進行采訪。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律師鄧學平認為,在刑事責任方面,高空拋物危險極高,尤其在人群及車輛密集的生活區,高空拋物會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對于頻發的高空墜物現象,華商報在持續報道的同時,也在探索尋找應對方法。華商報記者走訪西安十余家小區,于6月12日推出報道《防高空拋物西安小區咋做的》,并開通熱線就預防高空墜物征集經驗、建議。

  7月5日,華商報又推出《高空拋物可否入刑》報道,對高空拋物入刑問題采訪相關專家進行探討。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認為,我國刑法雖無相關高空拋物犯罪,但設有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對于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后果者,可據此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相關案例

  “高空墜物”時有發生有肇事者獲刑

  今年以來,各地的高空墜物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

  ■6月13日上午,深圳某小區5歲男童與母親一起前往幼兒園的路上,被一扇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頭部,因搶救無效死亡。

  ■6月19日,江蘇南京一名10歲女童遭遇高空墜物受傷。經查,該墜物為一名男童從樓上拋下。

  ■7月6日,深圳一住宅樓高空掉落的塑料瓶,致使一名女童頭部受傷,當場昏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頭部被縫4針。

  同時,因高空拋物被判刑的也有多起案例。

  ■去年9月的一天,浙江舟山的周某回家時,樓道的電梯間正在更換廣告牌,其中一塊待安裝的廣告牌框靠著電梯放在地上。周某一時不留意被廣告牌絆了一下。想到這些廣告牌每周都要進行更換,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周某突然走進電梯拆下已安裝的廣告牌玻璃,扛著走到四樓樓道窗戶口,將2塊廣告牌玻璃推出窗外,砸到了一輛車的車頂。當時,車主正在車里跟朋友視頻聊天。

  今年7月31日,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高空拋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8年12月22日18時許,廣東中山男子楊某因退還租房押金問題感到不滿,在4樓的陽臺上往樓下扔冰箱、鍋具、啤酒瓶等,還扔了幾把菜刀。民警到場后,楊某不聽勸解,繼續往樓下扔床墊、餐具等物品并與民警對峙。當晚11時許,民警破門而入將楊某抓獲。

  經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華商報記者 寧軍 采寫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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