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
幫助手續不全地產項目辦手續
收受價值24.28萬元寶來轎車一輛
索賄
負責團購房期間向開發商索要商鋪
借親屬名義簽訂虛假借款協議
銷贓
索要商鋪無法實現
銷毀銀行卡、轉賬憑證和借款協議
11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原西安市規劃局副局長趙敏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趙敏獲刑6年。判決書顯示,趙敏曾伙同他人向開發商索要3000余平方米的商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索要財物折合兩千余萬元
趙敏,男,1958年出生,2001年3月任西安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2006年4月任該局副巡視員兼辦公室主任,2008年1月任西安市規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12年12月任西安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因涉嫌受賄罪,趙敏于2018年8月20日被西安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
2019年4月17日,西安市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趙敏提起公訴。西安市檢察院指控,2002年底至2003年初,趙敏利用其擔任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西安易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興樂園項目的規劃審批手續辦理上提供幫助。2003年初,趙敏收受該公司股東張某給予的價值24.28萬元的寶來轎車一輛。2012年初,趙敏利用其擔任西安市規劃局副局長、X房X小組X組長的職務便利,為華浙置業公司在取得長慶坊二期建設資格、規劃審批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索要折合人民幣2000萬元的商鋪及人民幣70萬元。被告人趙敏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公訴機關認為,趙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094.28萬元,其中2000萬元未遂,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西安中院庭審時,趙敏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按局長安排打招呼,手續不全項目一天辦理多項審核手續
2002年,西安易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擬開發位于西安市未央區的興樂園項目,因項目手續不全,該公司經理張某找時任西安市規劃局局長和紅星幫忙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紅星安排時任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的趙敏辦理,趙敏帶張某到市規劃局用地、建審、市政等處室辦理手續。2002年12月27日,張某為感謝趙敏的幫助,按揭購買了一輛價格為24.28萬元的白色大眾牌寶來轎車,張某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將該車送給趙敏。
負責團購房期間向開發商索要千萬元商鋪,簽訂虛假借款協議
2010年下半年,西安市規劃局為解決職工住房,成立X房X小組,時任市規劃局副局長的趙敏任副組長,負責團購工作,該局確定西安一順實業有限公司以房地產開發的形式建設職工住房。2011年7月,趙敏與時任市規劃局城市規劃信息中心黨支部副書記、該小組成員令某(另案處理)商議后,由令某出面向一順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某為二人各索要一套項目配套的商鋪,張某表示同意。后張某推薦西安華浙置業有限公司為市規劃局建設職工住房,市規劃局研究同意。
2012年1月6日,華浙公司通過土地招拍掛方式,取得西安市雁塔區原石油儀器廠8820.1平方米土地,建設“長慶坊二期”項目。趙敏、令某又通過張某向“華浙公司”董事長蔡某某索要該項目的商鋪。為確保取得商鋪,趙敏、令某分別用親屬劉某、王某的名義與華浙公司簽訂1000萬元的虛假借款協議,華浙公司用項目1號樓一、二層的商鋪抵押。建設中華浙公司提出增加“長慶坊二期”項目地下面積,趙敏同意并協調西安市規劃局雁塔分局審批通過。2012年12月,趙敏調任西安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因索要商鋪無法實現
銷毀借款協議和轉賬憑證
2016年初,趙敏、令某得知“長慶坊二期”項目部分商鋪已被他人網簽,且被雁塔區法院查封的情況,遂將各自保管的劉某、王某的銀行卡、轉賬憑證和借款協議銷毀。
經西安市勘察測繪院測量,“長慶坊二期”1號樓一、二層商鋪中,一層面積為1666平方米,二層面積為1630平方米,兩層合計面積3297.34平方米。
2012年6月,西安市規劃局向職工收取“長慶坊二期”團購房首付款。趙敏讓張某協調開發商,讓其緩交兩套住房的首付款共70萬元。張某讓蔡某某為趙敏交納房屋首付款70萬元,蔡某某考慮到趙敏在“長慶坊二期”項目中協調解決了土地、規劃等問題,即表示同意。2013年5月12日、13日,蔡某某分兩次替趙敏向華浙公司賬戶交納購房款共70萬元,并將首付款交款票據通過張某交給趙敏。
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判決構成受賄罪
庭審中,對辯護人所提趙敏向開發商索要商鋪一起屬于犯罪預備,可以不按犯罪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趙敏、令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趙敏擔任市規劃局副局長,負責市規劃局團購房工作的職務之便,向開發商索要商鋪,并為保證取得商鋪與開發商簽訂虛假的借款協議,趙敏、令某的上述行為顯系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商鋪,其行為不屬犯罪預備,具備犯罪未遂的特征。故辯護人此節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辯護人及被告人趙敏所提張某主動替趙敏交房款,不應當認定為索賄的辯護意見。經查,卷內趙敏的供述、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均證明趙敏要求張某協調開發商讓其緩交首付款70萬元,并無要求張某或開發商代其交付首付款的意思表示,況且當時趙敏已調離市規劃局,本案認定趙敏向張某索取70萬元賄賂的證據不足,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對辯護人所提趙敏收受張某甲寶來汽車一起已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趙敏2003年初收受張某給予的價值24.28萬元的寶來轎車一輛的行為,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行為經過十年不再追訴,其追訴時效至2013年初。2012年7月,趙敏伙同令某向開發商索取賄賂,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本案追訴時效從2012年7月重新計算,故辯護人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趙敏的受賄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懲處;趙敏向華浙公司索要商鋪一起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趙敏歸案后認罪態度尚好,能退繳犯罪所得74.28萬元,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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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規劃局團購房每平方米四千余元 西安市紀委監委調查
2018年8月6日,華商報以《西安市規劃局191套團購房大雁塔附近均價4495元/平方米》為題報道了在距離大唐芙蓉園不足1000米的長慶坊二期,西安市規劃局191套團購房,價格還不到周邊商品房售價的一半的消息。當日,西安紀檢監察發布消息稱,該報道受到廣泛關注,西安市紀委監委已成立專項調查組介入調查。
趙敏受賄案的判決書顯示,其受賄主要涉及的正是長慶坊二期西安市規劃局團購房期間。2018年8月20日即華商報報道的14天后,趙敏被西安市監察委員會留置。 華商報記者 佘暉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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