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田睿)2005年付了19.4萬元首付“買”的房子,出租近7年收租金77萬余元,被“拖欠”房租后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才得知,2005年簽的購房合同因未辦理按揭貸款被解除,且該房屋在簽合同前就已被出售。
起訴追要房租才得知
兩年前因未辦按揭已不是房主
2005年5月24日,趙先生的妻子韓女士與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高新地產”)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購買高新區楓葉廣場一商品房,支付了30%的首付款約19.4萬元,2008年10月將該房出租給李女士,每年租金約10萬元。
趙先生說,交了首付后,樓盤銷售說因合同未備案無法辦理按揭,所以此后一直未辦按揭貸款,但合同也未解除,房屋由他們使用。
“因為李女士拖欠房租,2018年年底,我妻子把李女士起訴到了雁塔區法院,今年4月開庭時,我們才知道2005年我妻子簽的商品房合同在2017年被解除了。”趙先生說,從2017年高新地產開始申請仲裁到最終裁決,他們未收到過任何通知。“因為裁決把合同解除了,我們就不是房主,法院也駁回了我們追要房租的訴求,我們現在是既沒有房租也沒有房子了。”
7月2日,華商報記者看到判決書中寫著:韓女士要求李女士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房屋租金160000元以及房屋占用費220000元。李女士辯稱,2008年她與韓女士簽了5年的租房合同,2013年又續簽了3年,但2015年6月底,雙方解除了合同,在租賃期間她共支付租金773500元。
經雁塔區法院查明,雙方確實在2015年6月解除合同,李女士2015年6月搬離,并于2018年2月重新搬入該房屋,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間,李女士支付租金177000元。同時,法院還查到,西安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裁決,解除高新地產與韓女士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韓女士應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返還該商品房。
2019年5月5日,雁塔區法院做出了駁回韓女士訴訟請求的判決。
記者在裁決書中看到,仲裁申請人為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地產開發公司,被申請人為韓女士,因韓女士的地址不詳等原因,委員會于2017年1月5日通過媒體送達了仲裁文書,并通知開庭時間,開庭時韓女士未到場。經委員會查明,韓女士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按揭貸款、支付剩余房款。2017年4月12日,西安仲裁委員會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韓女士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返還該商品房,并支付9000元違約金。
買房前房子已賣給別人
開發商:辦了按揭有可能交房辦證
趙先生說,知道合同被解除后,他去房管局查看了該房的產權信息,沒想到2005年買的房子,竟在2004年就被西安愛家商貿有限公司辦了房產證。
“這個房子是愛家商貿的,但這么多年,愛家從來沒有找過我們讓我們搬離。”趙先生說,他們一直占用的是愛家商貿的房子,與高新地產解除合同后,愛家商貿有可能追究他們的責任。
7月2日下午,記者陪同趙先生來到高新地產,公司法務人員鄧女士說,在與韓女士簽合同之前,該房屋所在的整一層確已賣給西安愛家商貿有限公司,愛家商貿也在2004年辦理了產權證。“但如果韓女士把按揭辦了,我們是有可能完成交房的。作為開發商我們也有辦證的義務,至于是從愛家商貿手上把房子收回來還是通過其他方法辦證,都得基于韓女士把房款交清的情況下才會考慮。”
趙先生說,按揭沒辦下來,是因為當時銷售人員告知他購房合同未在房管局備案,所以銀行無法審批。“我現在就懷疑,之前沒法備案是因房子已被賣出去了。”
對此,鄧女士解釋稱,相關人員只告知她是因韓女士未辦理按揭,但不清楚具體原因。“可能因公司管理、人員更替等原因,使其成了歷史遺留問題,2017年申請仲裁后,房子也一直沒有強制收回,現在暫時也沒有人來處理這個事情。”
鄧女士說,房子是愛家商貿的,他們也不清楚現在實際是誰在使用該房屋,也不知還存在一份該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判決。“我們確實不清楚愛家商貿知不知道這些事情,現在裁決已解除了我們和韓女士之間的合同,除非愛家商貿或其他人起訴了我們,否則之后發生什么糾紛我們都不知情。”
7月2日下午,記者來到楓林廣場,合同中約定的房屋現為一家防脫發的門店,工作人員稱,房屋確實存在糾紛,但現在還在訴訟階段,不便透露相關內容。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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