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種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1.非法攔截列車;
2.強行上下列車;
3.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進入區域;
4.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閘機等;
5.在軌道上丟棄物品、放置障礙物;
6.在運營線路地面段、高架段兩側各一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孔明燈等地空漂浮物;
7.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攝影作品或者派發物品、進行廣告宣傳、從事銷售等非營運活動;
8.使用輪滑鞋、滑板、平衡車等進站、乘車;
9.攜帶自行車(已折疊自行車除外)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
10.攜帶充氣氣球、有嚴重異味等禁止攜帶物品進站、乘車;
11.攜帶動物(盲人攜帶的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
12.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打鬧或者逆行;
13.在車站或者車廂內打鬧嬉戲、大聲喧嘩;
14.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滯留、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15.其他影響城市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相應的處罰措施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第二項到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到第十四項的,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個人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城市交通軌道擺攤設點、派發物品、進行廣告宣傳或從事銷售活動的,城市交通管理機構可扣押違法工具或沒收非法所得。
高鐵“霸座”、地鐵“扒門”……這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之所以能夠出現就是缺少法律監管,近日,西安市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明確對地鐵“扒門”(強行上下列車)等行為進行處罰。
新規:15種行為被明令禁止,違反將面臨處罰
昨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舉行分組審議,對報請批準的《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報告進行審議。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軌道交通的規劃與建設。二是規定城市軌道修建所需資金可以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政府承擔的建設資金,采取市、區縣、開發區分擔的市區共建模式籌集,并增加了城市軌道地上、地下空間資源的綜合開發。三是提出了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新要求。四是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處罰權收回(以前授權軌道運營單位有處罰權)。
關于安全運營,新修訂的《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明確禁止了15種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并對違反后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建議:提高處罰標準形成震懾,加強地鐵安全監管
分組審議中,代表和委員們對《條例》的關注點都集中在安全問題上,大家紛紛建言獻策,現場討論熱烈。
“幾百元的處罰不疼不癢,不足以震懾那些霸座、扒門的行為。”代表陳玉玲說,她建議應適當提高處罰標準。
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外工委主任趙政才認為,目前地鐵安全問題較多地體現在人和攜帶物品的安全上,地鐵日常安檢主要集中在攜帶物品的檢查上,他建議應加強人的安檢,可以在刷卡的地方增加安全門。
代表張仲茜稱,他親歷了去年西安地鐵大面積停運事件,“沒有即時信息,很容易出現混亂。”張仲茜說,他建議將及時發布信息這一規定寫入條例,同時在修訂前將現行條例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在修訂中進行改進。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小燕總結到,大家普遍關注地鐵安全,無論是運營安全還是應急管理,建議條例增加地鐵日常管理定期檢查,體現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 華商報記者 趙瑞利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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