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解決目前公租房分配管理中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省住建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實履行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重要職責,著力改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新就業大學生、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的居住條件。
明確三類群體可申請公租房
《通知》明確,完善公租房準入條件,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含新就業大學生、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三類群體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各市縣要根據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修訂完善公租房準入條件,確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全部納入保障范圍。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包括收入標準、住房標準、財產標準,其中收入標準,城鎮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線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上限確定;住房標準按城鎮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確定;財產標準,由各市縣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公租房房源情況,制定本地城鎮家庭財產標準,明確申請家庭擁有的車輛價格、家庭成員工商注冊資金額度等內容。
對于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財產等參照城鎮家庭準入條件,就業年限、連續繳納社保年限等由市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明確。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承租公租房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租賃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復核
加強對承租人的日常管理,建立承租人資格復核制度,原則上在租賃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復核工作,對不再符合當地公租房保障條件、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承租人,應責令其在規定的搬遷期內退回公租房,確保公平善用。
搬遷期由市縣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搬遷期內應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分檔確定租金補貼發放標準
落實住建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除城鎮常住人口凈流入城市外,保障方式應轉向以租賃補貼為主,引導保障對象到市場租房,保障對象輪候期間也可發放租賃補貼。將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租賃補貼范圍。
要結合本地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補貼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檔確定租金補貼發放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研究出臺具體的實施意見,原則上住房保障家庭租住中小戶型住房,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記者 王嘉)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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