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部門發放的疫苗本上五花八門的商業廣告,成為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炫耀的資本——在鄭州疾控部門發放的疫苗本中,夾雜著奶粉、兒童藥品等各類商業廣告。近日,河南省疾控中心對此作出回應:帶廣告疫苗本為2016年前印制的舊版本,新版疫苗本啟用后,未再刊印任何廣告,并要求各地使用新版疫苗本。(《工人日報》6月14日)
預防接種證對每一個新生兒童來說都非常重要,它不僅是兒童免疫接種的記錄憑證,也是兒童入托、入學和成年后就業、出國的“健康身份證”。也正因為這樣,保持疫苗本的清爽、遠離廣告,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此次疫苗本變“廣告本”事件,河南疾控部門迅速作出回應之舉,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變“廣告本”的疫苗本事件不能只是停用了之。
早在2014年,就有網友對疫苗本上的插頁廣告提出了質疑,當時的原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表示,將申請專項預算經費用于印制接種證,杜絕廣告內容,維護行政部門發放證件的嚴肅性。當年的疫苗本變“廣告本”亂象整改,僅僅止于停用了之,并沒有深入追責。但此次鄭州地區“疫苗本廣告風波”再起,說明了以往的整改并沒有徹底清理干凈。究其根源就在于違法成本太小甚至沒有,由此可見,僅靠沒有追責的口頭承諾整改,效果令人擔憂。
疫苗本變“廣告本”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廣告法》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違反這些規定,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責令改正、罰款、吊銷執照等;《公司法》第40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等類廣告;針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的內容。否則將面臨處罰。
由此可見,疫苗本變“廣告本”決不能簡單止于停用。一方面,明確責任和時間,對此前的廣告疫苗本進行徹底的清查、回收和銷毀,否則啟動問責機制;另一方面,亟需有關方面對疫苗本變“廣告本”現象進行深入調查挖掘,根據背后不同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大小、性質不同,給予嚴肅的紀律、行政乃至司法處理,用巨大的違法代價震懾遏制類似事件的繼續存在。
(原題為《疫苗本變“廣告本”要嚴肅追責》)
編輯: 張潔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