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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確了!老師可依規懲戒這幾類“熊孩子”

2020-12-29 19:17:25  來源:陜西政協公眾號  


[摘要]近日,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

  不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擾亂班級秩序、欺凌同學……不少班級都免不了有幾個“熊孩子”,而老師對這類學生該如何管教,向來容易引發關注。

  近日,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

  不寫作業、打罵同學老師……

  這些行為可以懲戒!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此次頒布的《規定》對需要被教育懲戒的情形做出了明確說明。《規定》第七條要求,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老師可以用什么方式

  進行教育懲戒?

  既然明確了教育懲戒范圍,那么,什么形式的懲戒是合理的呢?

  《規定》表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而對于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同時,《規定》還對學校作出要求,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擾亂課堂秩序,請出去!

  @熊孩子,如果你上課坐不住,小動作比較多還影響別人,那么你就要被請出教室了!

  《規定》明確,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同時,教師、學校對學生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刺扎、辱罵……

  這些行為老師不能做!

  在明確教育懲戒合理性的同時,《規定》也對教師的管理行為作出限制。

  《規定》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上述《規定》將自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給教師和“熊孩子”的行為劃出“紅線”。

  (來源:中國新聞網、光明日報、央視)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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