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建陜西省委會
2021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對信用修復對象和方式、不同情況的修復條件等作出了規定,對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為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建議:
一、支持企業自主修復信用。加大宣傳力度,在主要門戶網站開設信用修復專欄,包括信用修復流程指引、信用修復指南、常見問答等注意事項,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主動修復信用。
二、拓展企業失信記錄信用修復的渠道和方式。借鑒“積分制”政策,多渠道開展信用修復;積極搭建修復平臺,將修復關口前移,形成部門聯動,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將《失信告知書》等資料推送給企業,指導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彌補企業失信影響。
三、開展提示約談,幫助整改失信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約談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就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管理和信用修復途徑等內容進行解讀,增強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針對經營異常名錄,實施全覆蓋提示,向所有列入異常名單企業發出告知短信,提醒補報年報、申請移出,做到全方位約束。
四、加強事后補救,助力企業恢復信用。嚴格按照程序,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的企業,以多種方式方便企業辦理信用修復業務,提升監管服務水平;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持續深化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聯合懲戒和社會公示,對信用修復合格的當事人,要及時審核移出失信名單,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
五、加強信用修復后企業的后續培訓與監管。通過監管、抽查、記錄等評價手段,對信用修復后的企業,幫助其完善內部信用管理體系;對企業在辦理失信記錄修復后仍然發生類似失信行為的,將加重失信等級懲罰,并列入誠信黑名單,取消其信用修復資格,在公共網站和相關公眾媒體曝光。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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