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近日印發的《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下稱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出現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或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閑置,或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等十類情形,應實施責任追究。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9日介紹說,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情形還包括: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在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偽造、變造、銷毀有關賬簿表冊憑證;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準;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
負責人強調,辦法規定的上述情形,不論是哪一級財政部門,不論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觸及,都要嚴格追責問責,決不講特殊、搞例外。
據負責人介紹,當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影響財政扶貧資金安全和精準使用,如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騙取、套取和擠占挪用財政扶貧資金,財政部門個別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辦法明確責任追究主體,建立健全多層級的問責體系;突出操作性,確保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執行和追責。(趙建華)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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