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汽車廠商實施環保召回須30個工作日內通知車主
人民網北京8月7日電(王紫)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將環境保護召回定義為汽車廠商對其已售出的機動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環保缺陷的活動,擬要求汽車廠商實施環境保護召回時應在3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車主。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進口的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的,應當主動召回。拒不召回的,將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責令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及生態環境部相關公告
據征求意見稿顯示,環保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系族)機動車產品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情形。對實施環境保護召回的缺陷機動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環保缺陷。對未消除環保缺陷的機動車,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生產、進口企業是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的主體。汽車廠商應當將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經營者,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召回相關信息,并在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車主。同時,《征求意見稿》中提到,汽車廠商獲知其生產、進口的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的,應當主動召回。對于拒不召回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責令召回。
同時,在機動車信息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汽車廠商應當記錄并保存機動車設計、制造、環保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機動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銷售、租賃、維修機動車的經營者應當記錄并保存機動車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號、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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